为进一步强化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市将《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纳入立法计划,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形成法规草案文本并开展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最终于2024年10月28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并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排放总量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细颗粒物(pm2.5)和氮氧化物的主要贡献者之一。《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3)》显示,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汽车排放总量的78.3%,颗粒物达到90%,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的氮氧化物接近于机动车。据我市细颗粒物在线源解析监测数据分析,移动源尾气占比超过40%。目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进入了瓶颈期,而移动源污染减排潜力较大。
二是管理环节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与固定源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数量很大,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62万辆,各类化石燃料非道路移动机械6万-8万辆,所有者和使用者差异较大;二是流动性强,其作业场所不固定,监管难度大、随机性强;三是污染排放受使用保养、检测维修、产品质量、燃料等多种因素影响,需要对生产销售、排放检验、维护治理、燃料供应等各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的管理。
三是监管执法难。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的需要。一是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治理达标难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二是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认定情形不够明确。三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的制度设计和系统监管仍存在不足。四是对近几年出现的用于监管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车载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监控、遥感监测、电子监控等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二、制定过程
2024年,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项目予以推进,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全面推进法规起草制定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环节,根据征集意见,立法工作专班对规定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逐条进行研究,字斟句酌、数易其稿,使每一项制度设计都切实可行、能落地见效,确保规定符合上位法精神,充分反映各群体意愿,精准贴合南昌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实际,真正做到有特色、可操作。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8条、不分章节,以体现南昌的地方特色为主,在立法思路和框架内容的设计上注重总结本市相关领域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把这些创新性的内容转化为法条,成为指向明确的“小切口”立法。
一是加强源头预防和控制。
源头预防和控制是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有效措施。第三条明确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健全监督管理体系;采取财政支持、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条进一步细化了市直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在提高大气污染物防治水平方面,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包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等在内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强化车辆使用环节监管。
为强化监管力度,提升执法效能,法规作了相关制度设计。一方面,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确定了重点监控对象,第六条对污染较为严重的重型柴油车,法规作出细化规定,要求逐步安装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并与排放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联网。
借鉴部门规章和外地立法经验,第十条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细化,第十一条明确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为准确掌握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解决底数不清的问题,第七条规定我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取得环保登记号码,并按照规范悬挂、张贴或者喷涂。未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的,第十五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排放检验能够及时发现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促使其进行维修治理或淘汰更新,从而有效减少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为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工作的开展,第八条明确要求,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使用,应当持有相关检验报告。第九条规定在禁用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单位应当核验排放检验情况,第十六条明确了未按规定落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了立法的支持,我市各地各部门将通力合作,认真履职尽责,持续加强法规贯彻执行力度,推动排放远程监控终端安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和定期检验、施工单位核验等制度落实落细,切实降低移动源污染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