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50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昊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8grt64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铁河乡茶果场幸福小区18栋319室
我局于2024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东湖区国贸璟上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3日23时35分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处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连续作业施工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2号区域:富大有路—洪都北大道—青山湖西岸—青山北路—民园路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江西昊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12345政务热线10月13日投诉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4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zs0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51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q49e6k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1#楼17层1708办公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东湖区悦文华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23时45分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处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连续作业施工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2号区域:富大有路—洪都北大道—青山湖西岸—青山北路—民园路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福建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12345政务热线10月15日投诉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zs00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52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天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49779n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梅岭大道216号319室
我局于2024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红谷滩区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九龙湖分院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9日00时45分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处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连续作业施工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33号区域:祥云大道—龙虎山大道—抚州大街—黄岗山路—景德镇街—圭峰大道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江西天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12345政务热线10月18日投诉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4年10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zs005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