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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33、3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7-17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33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69715880p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99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及2025年3月26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1日、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生产部副总经理以及安环部部长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经检查,发现你单位仅在备用生物质锅炉2025年使用运行台账(生物质锅炉操作记录本)中记录2025年1月16日、18日、2月26日、3月4日及3月7日锅炉启用信息,以及锅炉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信息,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即未每班次记录环保设施废气处理能力(立方米/小时)、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烟气排放量(1次/月手工监测)、药剂使用量、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应对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2025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5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4、《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操作记录本》相关复印件5、《关于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备用供气装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备用供汽装置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7、《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行罚〔2024〕4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5年3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执四002),要求你单位7日内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台账,并如实记录。你单位于2025年4月2日已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台账。

2025年5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5月22日签收。

2025年5月26日你单位提出听证要求,2025年6月6日申请变更听证时间,2025年6月18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对涉嫌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记录并形成台账的行政处罚表示认同。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八章《排污许可管理》中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细化标准:“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处罚幅度(a)单位:万:0.5≤a<1”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在7日责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重新制定生物质锅炉环保设施台账记录本,符合从轻处罚要件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5万元(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69715880p

地址: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99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3月25日、3月31日、4月7日、4月17日在你单位安环部技术员、第三方运维公司x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为南昌市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及烟气参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平台、国发平台联网,现场查阅的验收材料显示相关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别于2023年、2024年完成验收材料编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工艺尾气总排口配套建设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委托嘉兴昇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由杨乾强负责。2025年3月21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同时对你单位工艺尾气总排口进行监测比对。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单位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标准限值为120㎎/m3,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为0-240㎎/m3,非甲烷总烃设备测量范围为0-240㎎/m3。经调取国发平台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在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后,于2024年6月5日、16日、17日、18日、23日、7月4-7日、16-18日、20-22日人工标记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为“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故障”,7月19日人工标记为“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校准”,经调阅运维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及对你单位安环部技术员、运维人员开展调查询问证实,以上时间段内,6月5日、7月16日、18日、21日和22日非甲烷总烃废气治理设备rto发生故障,导致排放数据超标,你单位将废气治理设施故障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其他时段在未证实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存在故障的情况下,随意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7月19日标记“校准”的时段非设备真实运维时段。

2.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经查阅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材料发现:一是2023年7月3日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材料中无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验收报告,仅有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相关图片;二是2024年7月27日烟气cems验收报告中缺少速度场系数、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的72小时调试报告,同时废气站房张贴表中皮托管系数(0.84)与调试检测报告(0.83)不符。

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是调取你单位非甲烷总烃在线分析仪(气相色谱仪,产品型号为:gcom-3000-nmhc)历史谱图数据显示:(1)2024年7月5日、7月17日、8月21日使用了同浓度标准气体(浓度为202㎎/m3)总烃峰面积分别为100.327、100.114、102.468mv*s;(2)2024年12月25日、2025年2月12日、2月19日、2月26日、3月1日、3月6日、3月10日使用了同浓度标准气体(浓度为200㎎/m3)总烃峰面积分别为96.130、91.445、76.847、69.269、74.481、69.612、71.093mv*s;(3)2025年4月2日使用了同浓度标准气体(浓度为205.71㎎/m3)总烃峰面积为85.415mv*s。根据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gcom-3000-nmhc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气相色谱法)的相关技术说明函》中“分析仪器在fid检测器灵敏度保持稳定的条件下,样气中总烃、甲烷浓度值与总烃、甲烷信号峰峰面积基本呈现线性正相关关系,同时分析仪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当完成通标校准后短时间(一周)内,检测器灵敏度不会发生变化”,在上述日期中,fid分析仪设备无故障、维修等情况下,以第二组数据为例,设备通入相同浓度标准气体计算,2月12日总烃峰面积为91.445mv*s,2月19日总烃峰面积为76.847mv*s,峰面积波动在16%左右(陡降),关联整个数据链看总烃峰面积值均发生变化,fid检测器灵敏度变化幅度较大,设备运行极不稳定;二是2024年4月24日总烃峰面积104.202mv*s;2024年4月30日总烃峰面积1149.731mv*s;2024年5月7日总烃峰面积1228.775mv*s;2024年5月12日总烃峰面积1282.028mv*s,期间反测标气数据误差较大,以上数据已超出设备厂家默认“增益参数-增益x10”,增益x10适用于非甲烷总烃测量量程为0-240㎎/m3,纵坐标高出600mv,运维人员在设备厂家工程师远程指导下修改设备增益倍数,校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三是调取你单位历史运维台账,发现运维人员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第11.2章节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第11.2章节第d点要求开展周期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每周只定期用量程标气进行线性方程的计算,用于绘制测量曲线(量程标气校准),设备漂移情况无法获取;四是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5〕第nc-wt0287号、工业企业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技术报告))显示,非甲烷总烃比对校验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x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接受调查询问被授权人的身份;2.《关于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一期3.5万吨)保险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洪环审批〔2014〕270号),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关键信息页复印件,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和cems监测设备自主验收备案材料复印件,运维合同,相关时段运维记录复印件,相关时段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等,证明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日常运行维护及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等基本情况;3.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国发平台2024年4月、6月、7月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小时均值历史数据及其标记数据打印件,证明相关时段自动监测数据及标记数据存在的问题;4.2025年3月21日、3月25日、3月31日、4月7日、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证明检查经过和发现的问题情况;5.xxx科技有限公司《关于gcom-3000-nmhc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气相色谱法)的相关技术说明函》2份;6.2025年3月21日现场采样监测照片及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5〕第nc-wt0287号、工业企业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技术报告));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规字〔2022〕1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重点单位或者社会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二)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规字〔2022〕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二)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规字〔2022〕1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重点单位或者社会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标准规范、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导致数据失真的”规定。

2025年4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执四0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如实标记监控运行情况、规范完成自动监控验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5月21日签收。2025年6月9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更正(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26-1号),告知你单位更正了处罚金额。你单位于6月11日签收。

2025年5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6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认可存在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但不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希望撤销拟“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认定。针对你单位的听证申辩意见,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充复核,意见如下:一是你单位相关时段非甲烷总烃废气治理设备出现了故障,导致数据超标,超标排放事实成立;二是针对废气治理设备故障造成的数据超标,你单位在国发平台上,将本应在生产设施工况标记中标记的故障,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尽管在标记说明中提及了生产设施问题,但自动监控平台的处理机制仅依据标记类型本身,导致该时段数据被平台判定为无效数据;三是你单位在数据频繁超标时,在未查明超标原因的情况下,以自购便携式vocs测试仪显示数据不一致为由,擅自指使运维人员停运设备,致使国发平台近9天的数据缺失,且设备停运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综上,建议不采纳其申辩意见。局案审办认为:1.经查阅你单位提交的4月份佐证材料,认定4月份存在虚假标记的证据尚不充分,采纳你单位意见。2.你单位6月5日,6月16日,6月17日,7月4-7日,7月16、18、21、22日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025年7月8日,经集体讨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通用规则第四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或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污染物类别是:一般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a)/万是:60≤a<80”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过,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79.9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是: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联网和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节是:已安装已使用但未联网和未规范维护设备,处罚幅度(a)/万均是:“2≤a<8”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同时存在2项违法行为,又存在逃避监管的行为,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79.9万(柒拾玖万玖仟)元整。

2、对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拾伍万)元整。共计罚款人民币94.9万(玖拾肆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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