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洪城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94nw844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369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污泥脱水车间主任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污泥脱水车间门口发现一台移动板框脱泥车正在进行污泥脱水作业,伴有浓烈异味,无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恶臭气体直排。经查,因为你单位近期进水浓度和水量均出现大幅度增长,污泥浓度快速提升,污泥处置车间产能不够,所以你单位新租借了一台移动板框脱泥车来增加污泥产能,该移动板框脱泥车于2025年3月29日进场,2025年3月31日安装好并投入生产,每天24小时运行。
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知污水厂内散发臭味的工段包含了污泥处理区(储泥池和污泥深度脱水机房),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恶臭物质,主要成份为硫化氢和氨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当生物除臭系统运行时,污泥处理区的氨、硫化氢排放是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根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许可证号91360100ma394nw844001v),你单位有组织排放废气(即污泥处理区废气)为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气和甲烷,同时,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臭气浓度、硫化氢、氨均为恶臭污染物,在常温下为气体形态,即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5年4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现场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使用移动板框脱泥车的情况;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法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3.12345投诉单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周边居民造成的影响;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你单位恶臭气体的来源及需采取的处理措施;5.《关于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山湖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洪高新管城环审批字〔2019〕26号)、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许可证号91360100ma394nw844001v)、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材料以及需要对污泥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6.江西洪城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书面材料2025年第三次“关于租借移动板框脱泥机的请示”、一次性采购和供应商准入招标申请报告、采购比价记录单、设备验收单、合同审批表、设备租赁电子发票、付款审批表、脱泥机设备租赁合同、廉政合同、外来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租赁移动板框脱泥车的情况;7.2025年4月25日现场复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将移动板框脱泥车拆除并撤离现场;8.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上导出的你单位进水口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2日的数据、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污泥转运台账,证明你单位近期水质变化情况和污泥产量情况;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5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高00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移动板框脱泥车并限期三日内拆除离场。你单位于2025年4月25日已将移动板框脱泥车拆除并离场。
2025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7月15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项“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处罚幅度(a)/万:5≤a≤10”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确实存在污泥产量增加的情况,且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并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事实时第一时间停止违法行为,且后续未接到市民关于露天压榨污泥产生废气的投诉。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36号
当事人名称:南昌江军府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dktle38w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七里村蛟溪自然村
2025年3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七里村蛟溪村自然村辖区范围内,租赁了村民魏某的2排厂房面积为580平方米,一块沙地180平方米,用于养马与圈马。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项目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2跑马场,未涉及环境敏感区,其他,环评类别:登记表”。你单位自2024年11月1日营业以来一直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南昌江军府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詹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3.2025年3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4.2025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2025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东湖00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4月25日, 你单位已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025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7月16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细化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但未到6个月的处罚幅度为3万≤a<4万”。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措施抑制扬尘、处理马尿。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凤舞九天(南昌市)娱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amyxq7g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61号湖滨电影院一楼大厅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和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0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西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你单位负责人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边界噪声进行采样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常营业。
2025年0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单位送达了《检测报告》(yjjc检字(2025)03003号),告知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沿江北大道—中山路—中山东路—广场北路—北京西路—京九铁路—青山南路—龙沙路合围区域),执行国家《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一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leq值为60db(a),夜间leq值为50db(a),并告知监测的边界噪声为58db(a)、50db(a),超过标准8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年3月18日、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噪声排放事实及现状情况;2025年3月18日、4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现场监测及现场噪声源的情况;《检测报告》(yjjc检字(2025)03003号)1份,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情况;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1份,证明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情况;南昌市12345投诉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5年4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东湖003号),要求你单位在营业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限值。
2025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7月16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鉴于周边群众投诉举报且反映强烈,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整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38号
当事人名称:东湖区湘赣音乐餐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2madt032axb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4号金昌利大厦一楼局部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和2025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西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你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对你单位(店招为金昌利no.1bar)边界噪声进行采样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常营业。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江西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yjjc检字(2025)03002号),告知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1号区域:沿江北大道—中山路—中山东路—广场北路—北京西路—京九铁路—青山南路—龙沙路合围区域),执行国家《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一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leq值为60db(a),夜间leq值为50db(a),监测的边界噪声后门电梯口噪声56db(a),超过标准6db(a)、正门右侧边界噪声为63db(a),超过标准13db(a)。并提供检测报告给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年3月18日和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2025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事实及现状情况;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现场监测及现场噪声源的情况;江西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yjjc检字(2025)03002号),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情况;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复印件1份,证明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情况;洪环行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2025年4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5〕东湖004号),要求你单位在营业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限值。
2025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7月16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鉴于2025年1月22日我局已对你单位进行过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洪环行罚〔2025〕5号),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你单位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限值,即视为拒不改正。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万元整(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5〕39号
当事人一:南昌高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f5ub66
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559号东方科技园4楼
当事人二:熊海波
当事人三:熊志魁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职员熊海波和熊志魁的见证下对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四路阳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阳门德和家园安置房项目(地块位于艾溪四路以南、创新二路以东、创新大道以西,地块用地面积约94亩)和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鱼尾村王家安置房项目(地块位于富大有路以南、规划路以西,地块占地面积约44亩)开展现场调查。经查,阳门德和家园安置房项目地块于2024年12月2日开工建设,检查时正在建设,已对土壤进行开挖,约5米深;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于2024年12月1日开工建设,检查时正在建设,已对土壤进行开挖,约3米深。
2024年1月12日,你单位分别获取《关于南昌高新区阳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洪高新经审投字〔2024〕12号)和《关于南昌高新区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洪高新经审投字〔2024〕15号)。2024年6月6日,你单位分别获取了《关于南昌高新区阳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洪高新经审投字〔2024〕81号)和《关于南昌高新区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洪高新经审投字〔2024〕79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要求你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2024年11月20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为案涉两个改造项目分别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601212024yg0072423号、地字第3601112024yg0015459号),用地单位均为你单位,土地用途均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土地获取方式均为划拨。此时,案涉两个地块的土地用途已发生改变,且上述批复文件中均明确指出项目单位为你单位,你单位即为实际土地使用权人。根据2025年3月31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意见显示,案涉两个地块的《南昌市高新区阳门德和家园安置房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南昌市高新区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才分别获得通过,你单位未在土地用途变更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开工建设情况;2、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人和受委托人身份;3.《关于南昌高新区阳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洪高新经审投字〔2024〕12号)、《关于南昌高新区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洪高新经审投字〔2024〕15号)、《关于南昌高新区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洪高新经审投字〔2024〕79号)、《关于南昌高新区阳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洪高新经审投字〔2024〕81号),证明你单位为项目单位及高新区管委会已要求你单位对以上两地块做好各类报批手续;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601212024yg00724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601112024yg0015459号),证明你单位实际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和获取方式;5.《南昌市高新区阳门德和家园安置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南昌市高新区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证明你单位对以上两块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2025年7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5〕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于2025年7月22日签收。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七项“违法行为表现: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未按照相关规定的;违法者改正情况:及时改正的;对单位,首次违法:2≤a<5(a/万);对个人,首次违法:0.5≤a<0.8(a/万)”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时案涉两个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通过评审,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同时,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均属于首次违法,建议从轻。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上述两个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共计罚款4万元整;
2.对阳门德和家园安置房项目地块直接负责人熊海波罚款0.5万元;
3.对鱼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直接负责人熊志魁罚款0.5万元;上述共计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
